刑事和解制度,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减轻刑事处罚。其核心理念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制度自从在我国正式实施以来,为完善刑事司法体系,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的程序。刑法分则第四章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罚规定,刑法第五章是对侵犯财产罪的刑罚规定。
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达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销。公安机关撤案的标准只能是不构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不能撤案,如果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撤案,仍应把案件提交检察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对于未成年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提交法院公诉,但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若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