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中的子公司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吗

2023-09-20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母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中的子公司招聘员工,子公司在筹备阶段的实际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发起人是否应当承担等同于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有经营资格招用劳动者的法定保护待遇仅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没有规定包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也不是当然无效,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设立子公司一旦成立,即为有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对于设立中的法人,其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部分民事权利。

对此,母公司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药充分考虑照片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和衔接问题,可以采用母公司招聘并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劳动关系进行确定,待子公司成立后完成劳动关系的转换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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