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超市购物卡的犯罪数额,究竟是以票面金额认定,还是盗窃时卡内余额认定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超市的预付款购物卡,属于有价票证,如果属于记名票证,应进一步查证被告人的兑现数额或者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指控的犯罪数额;如果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票证,则按照盗窃时超市卡内的余额而不是票面标准金额作为指控数额。